主要修改内容为:根据《药事法》登记的药店开办者及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登记的进口食品等的进口、销售商,若怀疑是由健康功能食品引起的任何不希望发生的征候、症状或疾病等异常事例,必须立即将上述情况向食品药品安全处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安全处则要对健康功能食品的安全性及异常事例和因果关系等进行相关调查、分析。
食品药品安全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营业者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或者要求其提交调查所需的资料及物品等。
食品药品安全处可以公布调查、分析结果,将异常事例报告接收及调查、分析相关业务委托给相关专业机构。并可以在预算范围内给予委托机构全部或部分必要经费补贴。
上述修改内容将于6个月后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