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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11-25 13:46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日前,市市场监管委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并印发实施。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购食品已经成为群众食品消费的重要方式,尤其是网络订餐为百姓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同时,网络食品经营虚拟性、跨地域等特点,也给监管带来了挑战。对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实施备案管理,是做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日前,市市场监管委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并印发实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规范备案管理进一步摸清辖区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这三类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随着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全市将统一实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互联网在线申请、受理、审核和公开。

  新修订的《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都要实施备案管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市设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取得备案号。在本市设立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市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在本市设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ICP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内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的备案信息包括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名称、地址、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内容。备案信息还包括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备案应当提交材料包括: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登记表;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ICP备案号。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应当如实向备案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备案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按照全市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备案号。

  备案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市场监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链接等方式公示备案凭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市市场监管委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认真做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排查掌握辖区内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底数,督促其做好备案及备案凭证的网上公示。对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要进一步强化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代理商的监督管理,通过代理商牵住第三方平台这个“牛鼻子”,切实强化第三方平台管理责任,对于今后新增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代理商,也要及时对接并纳入监管。
日期: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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