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生物超标
(一)杭州阳锋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天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蔗糖西湖藕粉,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凤山店销售的标称浙江江山恒亮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蜜酱,嗜渗酵母计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永嘉县百川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运山水饮用天然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宁海岚岚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宁海山里向矿泉有限公司生产的山里向饮用天然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农药残留超标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田里乡间土特产商行销售的标称建德市第一茶厂生产的白茶,氰戊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慈溪市海星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泥螺,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舟山市定海区马岙新万佳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余姚市名邦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宁波大曲酒(液态法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衢州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舟山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我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 关于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