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一步整合监管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后,从农业农村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分工看,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边界是清楚的、职责是明确的。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整合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把分段式监管整合为统一监管,将农产品从源头到餐桌,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由一个部门或单位进行监管控制”的建议,涉及对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大调整。目前看,还是要加强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关于加强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和基础,确保食品安全必须从源头入手,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近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法定责任,强化全程监管,坚持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全面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管理。
在产出来方面,积极推广农业标准化,编制了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标准体系5年工作方案,共制定7107项农药残留标准和2191项兽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我国常用农兽药品种和主要食用农产品;指导地方加强标准宣贯和使用指导,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训、农业职业教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培训计划,开展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积极发展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创建了一大批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有机农业示范基地、果菜茶全程绿色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现代示范牧场、水产健康养殖基地等。
在管出来方面,不断健全监管体系队伍,目前部、省、地、县四级质检机构达到3293家,检测人员3.2万人,全国所有的省、88%的地市、75%的县、97%的乡镇建立了监管机构,监管人员11.7万人;积极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开展实施农药及农药残留、“瘦肉精”、生鲜乳、兽用抗菌药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我部还注重强化宣传,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质量安全知识。每年在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都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部主题日活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咨询台,发放科普读物、明白纸、标准化种养殖技术等资料,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等知识,积极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和消费维权知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充实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提升监管能力,强化农产品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管理,从源头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关于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已经列入第一类项目。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工作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方面意见,结合新的政府职能调整和机构改革需要,拟定了修订草案。2019年2月,农业农村部正式向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6个部委征求意见;2019年6月份,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部门职责规定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大、违法成本低以及与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缺乏衔接等问题,目前的修订草案在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突出强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的处罚。细化并落实地方政府及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实行最严肃的问责。二是突出源头治理、风险防范。突出强调农产品生产的源头管控,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科学防范风险隐患。强化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与环境保护、废弃物回收等内容,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三是建立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按照全程监管的思路,对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投入品经营使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做出规定。四是与其他法律法规紧密衔接。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质量追溯、标准制修订、信息发布、农业投入品管理等方面,与《食品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紧密衔接,避免监管空白。五是坚持绿色优质发展导向。科学指导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技术,强化农产品品质标准制定,鼓励生产优质农产品,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品牌化生产,提升农业质量和效益。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等部委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修订工作,力争早日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
四、关于散装食品的相关法规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了对散装食品的要求。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者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加强散装食品监督管理,我部也将按照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你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010-59191880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26日
附件下载: 农办议2019-164ceb.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