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农业农村部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955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955号建议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11-11 13:11 来源:农业农村部 原文:
核心提示:李素环代表提出的关于农产品安全生产及销售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李素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产品安全生产及销售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把生产关

  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模式小而分散,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往往身份不明、责任不清,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提出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总体思路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合格证,承诺对其所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产品进入市场时,市场开办者查验合格证,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形成倒逼机制。通过实施合格证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产地收购者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提供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2014年10月,发布《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两部门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2016年7月,我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等6省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并形成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鼓励一些地方农业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这一制度,特别是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中,把准出准入机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鼓励质量安全县积极探索,为制度创设提供实践参考。经过几年来的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制度建设逐渐成熟。2019年4月,在浙江台州组织召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点工作现场会暨座谈会,系统总结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研究全国试行的工作方案。目前,我部正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合格证制度全国试行方案。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尽快印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行方案并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大培训,将合格证制度有力有序向全国推广,进一步完善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二、关于严把农产品销售关

  根据2014年《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近年来,两部门严把生产关和销售关,形成监管合力。一是完善制度建设。2016年1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公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首次明确了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基本准入条件,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证明性文件材料,履行市场准入的责任义务。二是推进批发市场规范治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治理工作,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严格履行各项法律责任义务。目前,全国批发市场中97%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94.8%配备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92.2%与入场销售者签订了质量安全协议,78.6%通过快检或实验室检验方式开展市场抽检,市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依职责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的规章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监督检查,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感谢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010-59192694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15日

  附件下载:   农办议2019-60CEB.CEB
日期:2019-11-11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www.sqrdapp.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