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梳理
1、动物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基本法。该法只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该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共分为三类,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中规定了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原农业部制定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并由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还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包括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2〕13号)明确了《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否适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问题。《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函》(农办医函〔2012〕43号)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与动物检疫对象以及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与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程的相关问题。
2、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是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按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农业部公告第1216号规定了新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 只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二、具体检验检疫法规要求梳理
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等有关要求,规范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2019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号)中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要求。《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中规定了《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的内容。
三、检验检疫相关标准
除了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关动物检疫的要求也在标准中有所规定,例如:GB/T 20478-2006《植物检疫术语》、GB/T 21760-2008《植物检疫证书准则》、NY 467-2001《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等。其他有关动植物检疫的标准要求可以到食品伙伴网标准中心查阅,这里不再一一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