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10月25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48号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蔬菜制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酒类、粮食加工品共5类食品248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4批次。其中, 抽检蔬菜制品不合格样品5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样品5批次;餐饮食品不合格样品3批次;酒类不合格样品1批次。
餐饮食品不合格3批次
3批次餐饮食品检出不合格,分别为仁寿县文林镇红燕中餐馆销售的“陶瓷碗”,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超标;宜宾市翠屏区柏和餐厅使用的“筷子”,资阳市雁江区念念不忘餐馆使用的“筷子”,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规定,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应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在消毒餐(饮)具中为不得检出。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可能是部分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餐饮具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一是餐饮具清洗不彻底;二是消毒餐饮具用消毒液未达到规定浓度,或者餐饮具干热消毒时未达到规定温度,或者是消毒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使用大肠菌群超标的餐饮具,容易使人腹泻。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5批次
5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不合格,其中2批次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不合格,分别为邛崃市文君街道芳叶蔬果园 销售的“豆芽”,仁寿县文林镇张记蔬菜店 销售的“黄豆芽”。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加快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等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
另外,还有3批次动物性食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什邡市方亭灵泉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活泥鳅”,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超标,另有1批次该被抽样单位于同一日期购进的“活乌鱼”检出氧氟沙星;崇州市崇阳刘小东鲜猪肉店销售的标称由双源食品公司生产的“生鲜猪后腿肉 ”,不合格项目为氧氟沙星和磺胺类(总量)不合格。
蔬菜制品不合格样品5批次
还有5批次蔬菜制品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分别为达州市通川区元碧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干肉笋”,达州市通川区元碧食品经营部于2019年3月1日购进的非定量包装“干牛尾笋”,康定市建国干杂副食店销售的“干笋子”,王海霞销售的“干笋子”,雅安市雨城区彭海椒干杂店销售的“干黄花”。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腌渍的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1g/kg,干制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2 g/kg,干制的食用菌和藻类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05 g/kg。
此外,还有1批次船山区世纪华联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绵阳市川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48%vol二曲白酒”,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不达标。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成都市、绵阳市市场监管局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遂宁市、宜宾市、达州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甘孜州市场监管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不合格产品信息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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