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案》,对各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主要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及《辽宁省省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情况和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两方面开展,共38项考核指标,总分共计100分,将通过自查评分、部门评审、综合评议等三个步骤实施。
《方案》提出,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本年度考核不合格: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考核结果由辽宁省政府食安委通报各市政府,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各市党委。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由辽宁省政府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对于考核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