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输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以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自公告发布之日(10月16日)起,准许越南乳品进口。
该公告还明确,越南进口乳品应符合《越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输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准予贸易的乳制品范围,越南输华乳品是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等。
中国海关部门要求,越南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经越南官方批准,并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进口越南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中国职能部门还就越南输华乳品的卫生证书、包装和标识、存放和运输等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从事乳品生产和进出口贸易的越中两国企业应仔细研究相关规定,以便尽早将各类优质的越南乳品送到中国消费者手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