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10月17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35号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开展的2019年总局转移地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淀粉及淀粉制品共15大类213批次食品,检出2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不合格产品中,有1批次乐都区吴氏惠民菜行销售的豆芽,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促进植物体内的生物合成和生物转移,不仅可防止落花落果、提高做果率、增进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还能达到改善植物品质的目的,同时它还有除草剂的作用。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已取消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申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 等物质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中要求,豆芽中不得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作为一种食用量非常大的蔬菜,4-氯苯氧乙酸钠的残留在人体内的累积所产生的毒害作用不容忽视。
另外,还有1批次海东市平安区四十五度串串香火锅店销售的鸭盹,经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氯霉素为广谱抗生素,其对血液系统的毒性较大。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氯霉素在所有食品动物中不得检出。禽副产品中检出氯霉素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滥用氯霉素,导致禽副产品残留问题。长期大量食用氯霉素残留可能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导致消化机能紊乱。
对上述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信息
序号 | 抽样编号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被抽样单位省份 | 食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 生产日期/批号 | 分类 | 公告号 | 公告日期 | 检验机构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备注 |
1 | GC19630000790830353 | / | / | 乐都区吴氏惠民菜行 | 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文化街 | 青海 | 豆芽 | 散 |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0.07mg/kg ||不得使用 | 2019-08-14 | 食用农产品 | 2019年第35号 | 2019.10.17 | 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抽 | |
2 | GC19630203104930375 | 郑州华英鸿源食品有限公司 | 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S223与春水东路交叉口西300米 | 海东市平安区四十五度串串香火锅店 |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民和路海正小区商铺 | 青海 | 鸭肫 | 1kg/袋 | 氯霉素||0.96 μg/kg||不得检出 |
2019/7/4 | 食用农产品 | 2019年第35号 | 2019.10.17 | 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抽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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