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30日,刘某在禁渔区、禁渔期用电瓶在永兴县大布江乡永乐江公共水域进行捕鱼,非法捕捞鲤鱼、白条鱼、翘嘴鱼共计4公斤。案发后,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禁渔期内捕鱼不但严重影响生态环境,采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更可能会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