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可以以片剂形态生产的食品中增加饮料浓浆及果蔬加工品。
2. 应进行灭菌处理的产品中pH值在4.6以下的酸性食品可进行杀菌生产。
3. 修改面包类的致病菌规格适用对象:加热处理后食用的半成品面包产品不适用致病菌的限量要求。
4. 删除食盐中总氯的规格及试验法。
5. 修改餐饮企业烹饪食品的相关标准规格:当餐饮企业烹饪食品与“第5章 各类食品的标准及规格”中规定的加工食品相似时,可以适用该加工食品适用的食品添加剂标准、规格。餐饮企业提供的加工食品,无需额外的烹饪过程,仅是开封后就简单提供的情况,则不适用大肠杆菌的规格。
6. 修改食品原料目录:在附表1“食品中可使用的原料目录”中增加Tuber borchii Vitt.(Anguilla bicolor)、Brown crab(Cancer pagurus)、Common edible cockle(Cerastoderma edule)、 European hake(Merluccius merluccius)、European squid(Loligo vulgaris)6种原料。在附表2“食品中限制使用的原料”中增加Gluconacetobacter europaeus,合并Corynebacterium ammoniagenes的重复使用条件目录。将仅限申请人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手指柠檬登载到附表3“临时标准、规格中转换的原料”。明确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品种名称、别名、学名、可使用部位等。
7. 修改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适用对象:将因安全性等的问题在国内不允许使用的无机砷制剂洛克沙砷等2种兽药增加到食品中不得检出的物质中。
8. 新设定及修改双胍辛胺等160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9. 新设定及修改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新设定氟雷拉纳的分类。将因安全性等问题在韩国国内被取消使用许可的阿散酸增加到食品中不得检出的物质中,删除现行的残留限量标准。
10. 新设定畜产品及水产品的残留限量标准:新设定氟唑菌酰羟胺的残留限量标准。
11. 新设定及修改一般试验法中金属性异物、维生素A、维生素E、氟唑菌酰羟胺、链霉素、多种农药成分、利用最新分析技术兽药残留、贝类及甲壳类中记忆丧失性贝类毒素的试验法相关内容。
12. 为了反映其他法律的修改事项,明确《食品法典》中的相关语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