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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9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10-09 16:19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速冻食品等6类食品51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99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见附件),不合格样品涉及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指标、其它指标。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速冻食品等6类食品51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99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见附件),不合格样品涉及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指标、其它指标。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淮南港鼎汇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样品由被抽样单位自行采购的牛肉,盐酸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红星路店销售的山里一号黑毛猪五花肉、山里一号黑毛猪前夹肉,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氧氟沙星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红星路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微生物指标问题

  (一)安徽快乐真棒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人民路店销售的、标称安徽朗朗好心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凤爪(生产日期:2019-6-25)、泡椒凤爪(生产日期:2019-7-5),菌落总数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阳广场购物店销售的、标称安徽和县太阳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椒泡凤爪(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其它指标问题

  (一)凤台县祥泰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商场销售的、标称吉林省松原百坚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青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安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芜湖花津南路店销售的、标称苏州市惠得利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脆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凤台西城河公园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成都全味直通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青豌豆(香辣味),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池州市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芜湖市馋丫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松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金寨县福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揭西县凤江绿野食品厂生产的辣味兰花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肥东县绿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的200克星徽健云片糕,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芜湖县悦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合肥市发发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式面包(原味麦香),酸价(以脂肪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歙县店销售的、标称芜湖市珍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米酥,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歙县店销售的、标称芜湖市珍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饼,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芜湖、六安、合肥、淮北、马鞍山等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淮南、芜湖、池州、合肥、黄山、淮北、六安等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核查处置并向社会公布处置结果。

  特此通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9日
日期: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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