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9份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去年8月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农业农村部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抓好防控工作。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安排部署防控工作,开展部门联合督导,督促各地及时成立防控应急指挥部,对防控和处置工作实施集中统一领导。督促指导各地全面开展监测排查,规范疫情确诊、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按照国际惯例及时通报疫情信息、交流防控进展。组建省部联合工作组和流行病学调查队,强化疫情溯源追踪。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对生猪运输车辆实行备案,严格车辆清洗消毒,强化餐厨废弃物管理,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全面调查疫病传入途径,做好境外疫病防堵。将非洲猪瘟纳入强制扑杀补助病种范围并提高扑杀补助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及时划拨中央财政扑杀补助经费。加大科研投入,将非洲猪瘟疫苗研发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综合防控关键技术科研攻关。指导各地着力加强防疫管理,保护生猪基础产能。根据防控形势变化,调整优化调运监管政策,维护正常流通秩序,打击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抓好稳产保供。
截至目前,我国所有已发疫情均已得到有效处置,没有发生二次扩散,疫情发生势头明显趋缓,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11个多月的防控实践证明,国家采取的防控措施是有力有效的。
一、关于做好防控政策顶层设计
为部署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两次印发明电,全面安排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按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出台了一系列防控政策措施,并根据防控形势变化,优化完善相关措施,确保政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连续性。为切实加强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生猪全产业链监管的薄弱环节,提出了下一步防控政策建议,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加强防控工作。《意见》围绕疫情防控和稳产保供,既立足当前,要求压实防控责任,抓好措施落实,稳定猪肉市场供应;又着眼长远,要求不断提升防控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明确一系列新的措施要求,为各地做好防控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关于调整检测权限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风险,降低运输、屠宰、生产加工等下游环节疫情传播风险,农业农村部于今年1月印发公告,明确要求全面实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4月,印发通知,鼓励养猪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或委托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提高监测排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意见》进一步明确鼓励养猪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农业农村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今年4月印发公告,明确要求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强化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各地按照要求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三、关于优化疫情处置要求
农业农村部结合防控实际,制定印发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以下简称《方案》),优化完善了应急处置、解除封锁等要求。《方案》明确对疫点内生猪全部进行扑杀,严格隔离疫区内的存栏生猪并进行实验室检测,对病原学检测阳性场点的生猪进行扑杀,阴性场点的生猪可继续饲养或进行屠宰。《方案》明确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在解除封锁过程中可引入“哨兵猪”监测措施,将解除封锁时间缩短为30天;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解除封锁时间为42天。《方案》印发实施后,有关省份按照新的要求,在规范做好疫情处置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扑杀范围,做好疫区解除封锁评估,切实降低疫情损失。
四、关于完善扑杀补助政策
中央财政加大了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支持力度,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经费保障。一是明确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2018年9月,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将非洲猪瘟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对此次疫情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暂由800元/头提高到1200元/头。同时,明确各地可根据生猪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二是及时下达专项经费。2018年12月,财政部下达各地经费,支持地方统筹用于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车辆监管等防控工作。三是做好强制扑杀补助经费保障。2018年10月,财政部提前下达经费用于强制扑杀工作,今年再次下达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积极协调财政部进一步缩短中央财政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结算和下拨周期,将按年度结算缩短为按半年结算。下一步,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将根据防控工作需要,继续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政策措施,做好经费保障,支持地方做好防控工作。
五、关于优化调运监管要求
为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稳产保供,农业农村部及时调整优化了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政策。一是优化省内生猪调运管理,明确疫区所在的县、省暂停生猪调出本县、本省,不再限制疫区所在县以外的其他县在省内调运生猪,不再限制疫区所在省的相邻省外调生猪,允许疫区所在县符合条件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在省内调运,优化了“点对点”调运管理。二是加强生猪检疫及调运监管措施,明确了“点对点”调运的养殖、屠宰企业条件及生猪调运前抽检要求,规定了调运种猪、商品仔猪、出栏肥猪实施非洲猪瘟检测的比例,要求对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要求生猪运输车辆应经备案并加装GPS系统,跨省调运种猪、商品仔猪应接受省际间监督检查。三是明确要求各地要规范落实调运监管措施,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
六、关于保障防疫设施用地
2014年,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将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同时,对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等一并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按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以降低用地成本,简化用地手续。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自然资源部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抓好现有政策落实,保障生猪养殖扩大生产以及动物防疫设施用地需求。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动物防疫工作新要求,不断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支持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七、关于鼓励推广生猪保险
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银保监会注重发挥保险作用。一是鼓励全面推广生猪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对养猪场户受疫情影响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补偿,恢复生产能力。二是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建立完善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推广生猪保险,为养殖场户提供风险保障,同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八、关于分区防控
分区防控是防控动物疫病的国际经验和通行做法,是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的有效手段,是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根本举措。实施分区防控,对于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意义重大。《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统筹抓好疫病防控、调运监管和市场供应等工作。为及时发现全面实施分区防控可能面临的问题、困难,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确保分区防控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农业农村部正按照国务院要求,指导中南区5个省份先行开展试点工作,为其他省份开展分区防控工作积累经验。
九、关于慎用追责问责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属地管理是制度性安排,压实各方防控责任是防控非洲猪瘟的关键。对防控工作不到位、处置不力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应严肃问责。针对个别地方出现的滥用追责问责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农业农村部多次在全国会议上明确,对有效落实防控政策、及时发现报告疫情、果断处置疫情的,不予追究责任。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地正确区分责任追究界限,规范追责问责。
十、关于加强防控国际合作的建议
2019年4月9日,农业农村部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在北京共同举办国际研讨会,20多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代表围绕防范非洲猪瘟风险,开展了深入交流,共商深化国际合作的具体措施,并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疫苗联合科研攻关、深化信息交流、联合打击走私等方面达成广泛共识。同时,农业农村部积极推动建立亚洲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组,协调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与有关国际组织深化信息交流,分享防控经验和技术。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国际合作,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防控经验。
十一、关于强化科研攻关
农业农村部支持鼓励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开展技术攻关。一是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现有国家重点研发专项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启动应急专项。二是印发通知鼓励开展技术合作,充分利用相关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的技术和硬件条件,联合开展科研攻关。目前非洲猪瘟疫苗研发等工作已经形成了产学研一体化研发模式,有关科研单位与国内有关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签订协议或达成意向,搭建技术创新平台,强化技术集成示范,为后期成果转化做好准备。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坚持开放态度,鼓励国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研发工作。
十二、关于加强实用防控技术研究推广
为指导基层做好防控工作,《方案》明确了疫情诊断规程、采样要求、消毒规范和无害化处理要求等。农业农村部先后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现场排查、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手册十余种,组织编译了《FAO非洲猪瘟发现与诊断》,及时印发各地并做好培训宣传;组织编印防控明白纸、排查简明手册等,发放给养猪场户,指导落实防疫措施,做好现场排查等工作,及早发现隐患。鼓励有关单位依法按照程序开展诊断技术研发、申请比对筛选,目前已筛选出34种快检试剂供一线使用。农业农村部将在总结前期实践基础上,编印实用防控技术手册,发放给各地养殖场户和基层防疫人员,指导做好防控工作。
十三、关于鼓励产业体系参与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充分发挥国家生猪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体系)优势,鼓励组织有关科学家和实验站积极参与防控工作。一是支撑科学决策。陈焕春院士、张改平院士、杨汉春教授、张桂红教授等体系专家多次参与疫情形势会商、防控措施研讨等,为防控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体系专家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研究提出非洲猪瘟防控的重大科技需求。二是积极参与科研攻关。陈焕春院士、张改平院士、张桂红教授、童光志研究员等专家积极开展非洲猪瘟疫苗创制、病毒免疫抑制机制研究等科研工作。张桂红教授所在实验室被农业农村部指定为国家非洲猪瘟区域实验室,配合开展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三是广泛参与防控实践。在全国非洲猪瘟防控远程培训上,杨汉春教授围绕如何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为全国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广大养殖场户授课;杨汉春教授、张桂红教授参与《非洲猪瘟现场排查手册》等审校;体系各综合试验站对自有猪场及周边养猪场加强排查,完善生物安全措施。四是组织专家与企业共同制订综合防控技术指南。体系专家与有关大型养殖企业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系统梳理防控关键技术,编制《非洲猪瘟综合防控技术指南》。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鼓励有关专家积极建言献策,深入参与防控工作。
十四、关于鼓励大型企业参与防控
2018年10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通知,明确各省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可选择辖区内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承担样品检测任务。农业农村部印发的《2019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明确,包括非洲猪瘟在内的动物疫病监测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实施。从目前公开招标情况看,动物疫病监测项目承担单位中,近三分之二的中标单位为相关检测企业。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坚持群防群控,指导养殖、屠宰等大型企业发挥防疫主体作用,做好防控工作。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意见》要求,逐级压实防控责任,强化防疫体系能力建设,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同时,继续深化国际合作交流,发挥科研单位和高校的技术优势,强化疫苗研发等防控技术攻关,提高非洲猪瘟防控能力和水平。
感谢您对畜牧兽医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对农业农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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