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显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中,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销售的、于2019年5月12日自乌鲁木齐市润泽优鲜商贸公司购进的海诚和鲜活生鱼,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规定,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4.63μg/kg。
经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销售的、于2019年5月12日自乌鲁木齐市润泽优鲜商贸公司购进海诚和鲜活生鱼6条,共计10公斤,销售价格为56元/kg,货值金额560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进行召回。
据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显示,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60元,并处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0560元。
另外,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对卖场销售的鱼类产品进行了严格的索证索票和台账的检查,并对购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客户进行了回访。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执行购进商品的查验制度,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
相关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5期)2019年 第7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5期)2019年 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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