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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9〕43号 】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9-18 14:34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 原文: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结合福建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各地要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菜篮子”骨干基地建设,多渠道组织生猪及其产品货源,加强商业储备,保障猪肉市场日常供应。支持引导销售企业在生猪价格相对平稳的“窗口期”,进一步扩大储备规模,提升后期市场价格调控能力。要提前谋划组织,全力做好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时点的保供稳价工作。要落实生猪活体储备和冻猪肉储备,有序轮换出场(库),根据我省缓解猪肉市场价格周期波动调控预案,合理安排冻猪肉投放时机、节奏和力度,着力保障在校学生等重点群体的猪肉供应。要充分利用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作用,及时启动平价商店销售机制,做好平价商店的猪肉供应、资金保障,确保平价猪肉不断档、不断供。要通过合理方式引导市场替代消费,加大水产品、禽肉、牛羊肉调运和市场投放力度。〔省发改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粮储局等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两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要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稳定有序。(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等负责)

  二、稳定生猪生产规模

  按照“总量控制、自求平衡”原则发展生猪生产,确保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和生态环境的高颜值。各地要全面落实生猪生产基本保障任务,进一步优化生猪产业布局,科学调整辖区内各县(市、区)养殖量,养殖量不足的要立即指导在环境承载能力允许情况下依法增养补栏,支持标准化规模化养猪场发展,夯实生猪基础产能。(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要全面落实生猪及其产品市场供应基本保障任务,根据本地需求量,深化落实供求平衡,补足猪肉市场需求短板。猪肉净调入地要主动加强与净调出地的沟通衔接,尽快建立稳定的猪肉产销合作关系,签订生猪产品供应合同,实行契约化、常态化供应,供应合同要落实到具体养猪场。鼓励生猪产能短缺的主销区到主产区异地建设生猪生产基地,就地建设屠宰加工物流体系。探索建立销区向产区实施利益补偿机制,确保供应体系长效运行。要充分挖掘提升肉鸡肉鸭等家禽、牛羊兔等草食动物替代品生产能力。(省商务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三、加快生猪产业核心产能培育和提升

  加快推进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和地方品种原种场备份场项目建设,支持开展种猪选育、重点疫病净化工作,提升生猪良种繁育能力。支持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标准化改造升级,在环境承载能力允许情况下引导依法增养补栏。支持建设大型标准化、生态化、智能化现代养猪场,着力提升全省生猪产业发展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高效生态养殖技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转化率、生猪出栏率。(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继续实施规模养猪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项目,并将非畜牧大县纳入支持范围,支持新建、改建规模养猪场粪污收集、处理、利用设施。(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等负责)

  四、不折不扣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

  各地要进一步压紧压实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的防控责任,全面落实现行有效的各项防控措施,严防新的疫情发生。强化监测排查,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消除疫情隐患。强化重点场生物安全隔离带建设,严防散养户违规饲养、反弹回潮,提高生物安全保护水平。强化餐厨剩余物监管,严防餐厨剩余物流入养殖环节。强化省际防堵,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实施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管理制度。强化屠宰环节监管,落实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派驻官方兽医制度,坚决关闭不合格屠宰厂(场、点)。强化联合执法,认真落实生猪及其产品准调管理制度和“点对点、批批检”措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走私生猪产品、贩卖病死猪及其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等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

  五、加快猪肉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各地要以猪肉销售区域全覆盖和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目标,加快推进建立与本地区生产销售规模相适应、上下游衔接的猪肉冷链物流体系,做到设区市有猪肉储备专库、县(市、区)屠宰厂(场)有预冷场所和冷库、乡镇有冷藏配送点、零售网点有冷柜,猪肉全程冷链运输,切实保证猪肉有序流通和质量安全。对生猪屠宰、冷链物流和农产品零售企业建设冷库,配置冷藏运输车、预冷装备和冷柜等冷链设施,省直相关部门要继续落实好相关补助政策,市、县(区)政府也要予以资金和政策扶持。(省商务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猪肉销区要积极引导屠宰、加工、销售企业到产区协作建设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场)和冷鲜肉流通配送体系,构建生猪主产区与主销区有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逐步变运猪为运肉。支持储运猪肉第三方冷链物流仓储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发展集饲养、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的现代屠宰加工企业。落实仔猪、种猪及冷鲜、冷冻猪肉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省发改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粮储局、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公司等负责)

  六、落实和完善生猪发展用地政策

  鼓励生猪养殖用地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少占耕地、林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和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养殖规模确定,附属设施用地取消现行上限15亩的规定。简化生猪养殖用地用林审批手续,生猪养殖设施用地由养猪场(户)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按规定备案。(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等负责)

  各地要依法严格划定和调整禁养区,对在可养区因环保不达标而被停产的规模养猪场,要设定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允许业主整改达标后恢复生产;对可养区内需要升级改造的规模养猪场,在环境承载力允许的情况下引导依法在原场地范围内进行重建或改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七、加大财政金融保险政策扶持力度

  对达标排放的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流动资金贷款给予2%贴息支持,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纳入贴息范围;对达标排放的年出栏2000头至5000头的规模养猪场,由省级财政对流动资金贷款给予2%贴息补助,贴息时间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对规范建设的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其中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财政给予每个补助20万元;对非重点县,省级财政给予每个补助10万元。对规范建设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并配齐检测设备的生猪屠宰厂(场、点),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将能繁母猪保额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增加至800元,并积极扩大保险规模。将规模养猪场生产性贷款纳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范围,简化程序、降低门槛,为符合环保条件的养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困难的养猪场、屠宰加工、饲料加工企业等,金融机构不得停贷、限贷。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省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等负责)

  八、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

  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第一责任人。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目标任务,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统筹抓好工作部署、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县(区)政府要组织落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任务,推进生猪稳产保供稳价措施落地,做好产销对接、冻肉储备等工作。各地要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强化分析预警,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指导养猪场增养补栏,支持重点养猪企业扩大产能。(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要加强畜牧兽医体系建设,稳定基层畜牧兽医机构队伍,保障畜牧兽医工作相关经费。(省农业农村厅、人社厅、财政厅等负责)

  九、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的合力。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改、商务、市场监管、统计调查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生猪生产、猪肉供应、市场价格调度监测机制,实行应急价格监测日采周报、畜产品价格周报、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生产情况月报,定期分析研判生猪及其产品市场动态。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制定指定通道管理制度并对外发布。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加大猪肉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和价格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养殖用地的监督指导。农业农村、发改、财政、金融监管、银保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好中央和我省确定的生猪稳产保供各项支持政策。发改、民政、财政、人社、退役军人等部门要落实好困难群体猪肉价格补贴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退役军人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金融监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银保监局等负责)

  十、加强舆论引导

  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引导养猪场尤其是大型养殖企业提振养殖信心,适时增养补栏。农业农村、卫健、发改、商务等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网上、网下舆情监控,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坚决打击故意造谣、传谣干扰生猪生产、非洲猪瘟防控、猪肉市场消费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发改委、卫健委、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负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6日
 
日期:2019-09-18
 
 地区: 福建 中国
 行业: 畜禽肉品
 标签: 中央 生猪 国务院
 科普: 中央 生猪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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