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3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120号),涉及我市九龙坡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5月9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经营者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二郎店销售的黄鱼(抽样单编号分别为:GC19000000003332715)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经营者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二郎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19年6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经营者于2019年5月3日购进的9条黄鱼已全部售完。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检验不合格的黄鱼系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供应商霞浦县源鸿农业专业合作社配送,保留有进货票据。2019年5月3日购进数量30条,进货价格8.44元/条,共计253.2元;销售单价9.9元/条,共计297元。经营者获销售收入43.8元,涉案货值金额297元,违法所得43.8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经营者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二郎店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通过排查,主要原因为:前端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规范,造成了销售产品兽药超标。该经营者采取了积极的整改措施,一是加强供应商资质审核;二是加强索证索票管理;三是加强问题食品的源头通报和监管。我局将其列为下一年度的重点抽检目标。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二郎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二郎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8元;2、并处罚款2500.00元;罚没合计:2543.8元(金额大写:贰仟伍佰肆拾叁元捌角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