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9年5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中交丽景分公司销售的黑鱼(抽样编号:GC19000000003332746,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190507)进行了抽样检验。6月4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19GC02445)。
二、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所售黑鱼系生鲜产品,在检验结论出具前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经查,2019年5月7日,当事人从广安陈小兵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处以16.86元/kg的价格购进黑鱼31kg,将其中7kg投放于超市水产区销售,销售价格为27.6元/kg,货值金额为193.2元,违法所得为75.18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