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郑州市管城区千汇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开封市伊食坊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广式月饼(蓉沙类)(蔓越莓)、1批次广式月饼(蓉沙类)(香芋)、1批次广式月饼(蓉沙类)(绿豆),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分别为1.9、2.0、2.0,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郑州市管城区锦门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山西九康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蛋皮山楂月饼、1批次蛋皮玫瑰月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分别为1.2、1.1,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初检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处置措施
本通告中部分检验结果为初检结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无异议。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履行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义务。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