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将水产品安全性调查对象扩大至水产品和生产水产品使用的渔场、水、材料。
2. 为了明确告示的解释及适用范围,新设定术语定义。
3. 制定安全性调查及试验分析业务代办依据:新设定安全性检查机关的作用规定及分析结果通报程序等。
4. 为了选定安全性调查时的检查项目,新设定有害物质的范围。
5. 可以请求有关相关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进行贝类毒素安全性调查的取样,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不到场进行安全性调查。
6. 加强对不合格水产品的措施及事后管理:包括在生产阶段、储存阶段及出厂交易之前的阶段中水产品不合格时应采取的措施方法,以及对不合格水产品生产者的相关安全性教育等规定。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