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计4章27条,分别按照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及概念、政府职责、部门职责、鼓励经营、行业职责、备案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对小餐饮食品安全作出相应规定。《办法》所指的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固定且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经营品种风险较低、从业人员较少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小餐桌(午托班)等餐饮服务提供者。需强调的是“小餐桌(午托班)”已纳入小餐饮范围内。
在推进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时,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小餐饮经营者要有健康证。二是小餐饮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第三方平台要认真审核小餐饮的入网资质,取得小餐饮备案卡,具有实体经营门店的,方可依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三是小餐桌(午托班)备案时,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就餐场所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下(就餐场所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后要认真落实食品留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