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尹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火鸡翅、椒香火鸡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7月12日,原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西藏乐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盐焗火鸡翅(标称生产企业:重庆市尹华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18-04-05,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4032851)和椒香火鸡翅(标示生产企业:重庆市尹华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18-04-05,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4032852)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盐焗火鸡翅和椒香火鸡翅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原沙坪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31日对重庆市尹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该企业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5日的盐焗火鸡翅和椒香火鸡翅产品。经查验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该企业2018年4月5日生产盐焗火鸡翅(100克/袋)和椒香火鸡翅(100克/袋)各250袋,于2018年4月8日全部销售给西藏力之阳商贸有限公司。
(三)原沙坪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重庆市尹华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西藏力之阳商贸有限公司发出召回通知,共召回盐焗火鸡翅127袋、椒香火鸡翅162袋。召回的不合格食品依法销毁。
(四)重庆市尹华食品有限公司对此次抽检不合格情况高度重视,开展了自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