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12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1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19次会议修改)
2019年的立法工作要在省委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省委七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三区一中心”的战略定位和依法治省的目标要求,紧紧扣住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和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一“重中之重”,坚持突出重点、急需先立、精立多修,加强特区立法,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
一、做好法规案审议工作
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协调的基础上, 2019年主要安排八个方面的立法项目:一是推进自贸区区域综合建设的立法项目;二是深化“多规合一”改革等基本管控和支撑的立法项目;三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立法项目;四是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的立法项目;五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项目;六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立法项目;七是创新和加强社会治理的立法项目;八是推动军民融合的立法项目。具体如下:
(一)条件比较成熟、拟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18件)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三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1.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国(地区)企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2.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修改)(二审) 省卫健委
3.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改) 省财政厅
五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4.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改) 省工信厅
5.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6.海南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省林业局
七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7.海南省大数据应用和开放条例 省工信厅
8.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改) 省司法厅
九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9.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省委深改办(自贸办)
省司法厅
10.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 省生态环境厅
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
11.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省生态环境厅
12.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省住建厅
13.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 省人社厅
十一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14.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 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委会
15.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16.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修改)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17.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省文明办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18.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省残联
(二)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32件)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1.海口江东新区条例 海口市政府
2.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修改)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海南省消防条例(修改) 省消防救援总队
4.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5.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修改)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6.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条例 省农业农村厅
7.海南经济特区天然橡胶保护区管理条例 省农业农村厅
8.海南经济特区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管理条例 省农业农村厅
9.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省农业农村厅
10.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省林业局
11.海南经济特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实施办法 省林业局
12.海南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省发改委
13.海南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4.海南省信息化条例(修改) 省工信厅
15.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省教育厅
16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7.海南省琼港澳游艇自由行管理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
18.海南省游艇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
19.海南省旅游条例(修改)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改) 省医保局
22.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省委政法委
省高院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23.海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省军区
24.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快递业管理规定 省邮政管理局
25.海南经济特区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和中转规定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26.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 省住建厅
27.海南经济特区建筑工程管理条例 省住建厅
28.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改) 省住建厅
29.海南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省司法厅
30.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省委统战部
省人大常委会华侨外事工委
31.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修改) 省委统战部
省人大常委会民宗工委
32.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修改) 省妇联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此外,(1)适时安排自贸区建设急需的立法项目(如:有关法定机构立法项目);(2)适时安排打包修改和废止一批法规;(3)审查批准一批市和自治县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把党的主张依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省委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应当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2019年,《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大数据应用和开放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等5件法规项目应重点向省委报告。其他重大立法项目需向省委报告的,及时向省委报告。
坚持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完善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政府及其部门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吸收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作用要贯穿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制定、法规起草、法规草案审议等立法工作全过程。对省政府部门承担起草任务的项目,省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压实相关责任,督促完成相关任务。加强对有立法权的市、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做到立法为民、立法惠民。在实施计划过程中,要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关切,适应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从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人民共享,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价值引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在实施计划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全过程。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要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做好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完善法规草案通过前评估机制,自觉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以及立法规律。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加强特区立法,突出特区特色、地方特色,紧密结合海南建设自贸区港的实际需要,对标国际标准,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充分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注重“小切口”立法,写好“关键的那么几条”,防止照抄照转、“大而全”、“小而全”,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确保每一项制度可执行、易操作、真正管用。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规体系的完备性、系统性、协调性。对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需要新制定法规的,积极推动相关工作,填补空白。对不适应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需要的法规及法规性决定,要加快安排修改、废止。对修改的主要内容具有较多相关性、不涉及主要制度调整或者修改内容不多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作合并考虑、打包处理。
坚持舆论引导,切实做好立法宣传工作。把立法工作同普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立法宣传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探索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讲好立法故事,把法规宣传好、解读好、阐释好,增强社会法治观念,凝聚社会共识,使立法工作的过程成为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