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9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要求,结合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特殊膳食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省级协作组工作方案的函》(苏卫疾控〔2019〕29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粮食及粮食制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函》(京卫食品〔2019〕16号)相关安排,省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2019年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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