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城店的鲜黄花鱼产品(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145)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下文简称:成都院)于2019年3月10日在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城店(下文简称:家乐福世纪城店)水产区抽取2.118kg的鲜黄花鱼(购进日期为2019.3.10)进行检验。成都院于2019年4月12日出具编号为:NO:SM20190102《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已于2019年4月12日送达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城店。
(二)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12日向家乐福世纪城店送达检验报告后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并于同日立案调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十五日立案的要求。家乐福世纪城店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下文简称:四川省院)对备检样品进行复检,2019年7月3日官渡区局收到四川省院的复验检验报告(SP2019F04787),鲜黄花鱼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145),2019年7月4日官渡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调查,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鲜黄花鱼是从霞浦县源鸿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至官渡区局于2019年4月12日向家乐福世纪城店送达了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此后再未进货和销售。该批检验不合格的鲜黄花鱼进货价为39.4元/公斤,销货价59.9元/公斤,共购进20公斤,销售20公斤,违法所得为410元人民币。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三)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规定,将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