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拟对浙江新华移动传媒有限公司等34家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更名并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应有清楚的表述,并需提供事实证据。对收到的异议,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联 系 人:李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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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