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2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经营者代永芬销售的保肋肉、后腿肉(抽样单编号分别为:GC18000000003937688、GC18000000003937689)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均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向经营者代永芬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18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18年10月12日购进的45kg猪肉已全部售完。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于2018年10月12日从渝北华牧屠场20号门市购进,购进数量45公斤,单价17元/公斤,25元杂费,共790元。保留有进货票据和肉质品质合格证,未留存检疫合格证明。猪肉于购进当天销售完毕,销售均价20元/公斤,获销售收入900元,涉案货值金额900元,违法所得110元。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责令经营者代永芬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通过排查,主要原因为:由于前端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规范,造成了销售产品兽药超标。该经营者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一是加强供应商资质审核;二是加强索证索票管理;三是加强问题食品的源头通报和监管。我局将其列为重点下一年度的抽检目标。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针对代永芬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已立案调查。代永芬上述行为违反《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罚没合计:5210.00元(金额大写:伍仟贰佰壹拾元整)。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