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修改卫生培训方法:在畜产品经营者接受卫生教育困难时,可以在取得营业许可或进行营业申报后3个月之内接受培训。
b. 允许畜产品加工业部分委托生产:畜产品加工业经营者需要对生产、加工、包装的产品进行杀菌、灭菌工艺处理时,可以委托给其它畜产品加工业经营者。
c. 允许进行畜产品销售业超市精品店(SHOP IN SHOP)管理:除动物进出等存在卫生隐患的情况外,畜产品销售业的营业场所可以和其他营业场所空间可不分离、区分使用。
d. 扩大节日期间畜产品销售场所的范围:肉制品销售业或肉制品当场销售加工业经营者可以在春节、中秋14日之内在销售场所之外的特定场所(限定为可避免雨、雪、直射光线的场所)销售肉制品。
e. 扩大在传统市场中畜产品经营场所的范围:在传统市场中销售肉制品、食用蛋等的畜产品经营者可以在传统市场商会章程或规约中规定的特定场所(限定为可避免雨、雪、直射光线的场所)中销售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