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网络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为入网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提升网络食品安全水平。
二、检查重点
(一)检查网络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
1.是否及时按要求向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备案。
2.是否建立执行并公开入网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
3.是否设置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并记录完整。
4.是否对入网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登记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还应登记经营者身份证号码、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5.是否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入网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对从事入网餐饮服务的,还应公示其名称、地址、量化等级等信息,并确保公示信息内容真实、页面清晰。
6.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报告入网经营者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网络平台服务。
7.对从事入网餐饮服务的,是否对其经营行为开展抽查和监测。
(二)检查入网经营者
1.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醒目公示在其经营活动的主页面,从事入网餐饮服务的还应公示其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2.是否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3.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做到线上线下交易量与票证及记录一致。
4.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是否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并满足其条件要求。
5.是否规范人员管理,确保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入网餐饮服务的,还应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及管理。
6.从事入网餐饮服务的,是否做到具有相应的实体经营门店,并在本店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且确保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一致。
7. 从事入网餐饮服务的,是否实施“明厨亮灶”,并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要求加强原料采购、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环境卫生、清洗消毒等管理,规范加工制作过程管理,确保使用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做到无毒无害、清洁卫生,确保配送容器定期清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各单位要将专项检查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平台自查。各单位要督促网络第三方平台和入网经营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安排专门人员对备案登记、公示信息、抽查和监测、配送过程管理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打击力度。各单位要强化对网络第三方平台和入网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线上监测、线下检查和抽检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多次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网络第三方平台和入网经营者要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加强处罚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四)鼓励投诉举报,强化社会共治。各单位要督促网络第三方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鼓励对网络第三方平台和入网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的,要督促网络第三方平台公开入网经营者的餐食加工制作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请各单位于2019 年11 月15 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省局食品经营处。
联系人:胡邕,电话:0791-86355085
电子邮箱:87137759@qq.com
附件:网络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19 年7 月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办发8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