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的实质性内容和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我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我厅承诺按有关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保护。凡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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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