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天健分店销售的黑鱼(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18000000003336077 | 样品名称 | 黑鱼(乌鱼) |
生产日期 | /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天健分店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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呋喃唑酮代谢物 | 检验机构 |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天健分店于2018年10月11日购进抽检不合格黑鱼(乌鱼)4kg,销售3.35kg(含监督抽检1.5kg)。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8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黑鱼(乌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采取措施进行召回,主动停售问题食品,并在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所指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在经营环节未发现人为添加行为。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二、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北海市北海大道分店销售的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18000000009835260 | 样品名称 | 上海青 |
生产日期 | /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北海市北海大道分店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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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 检验机构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北海市北海大道分店于2018年11月12日购进抽检不合格上海青4kg,销售4kg(含监督抽检1.926kg)。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落实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供货来源,开展了快检并索要农产品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44元人民币;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北)食药监食流罚〔2018〕1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在经营环节未发现人为添加农药行为。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规范进货渠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京东瑞之露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桂林瑞之露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标称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瑶家竹叶味)糍粑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18000000005133404 | 样品名称 | (瑶家竹叶味)糍粑 |
生产日期 | 2018-10-31 | 型号规格 | 300克/盒 |
标称生产企业 | 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京东瑞之露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桂林瑞之露贸易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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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检验机构 |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桂林瑞之露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购进抽检不合格(瑶家竹叶味)糍粑70盒,监督抽检12盒,库存58盒。桂林市秀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瑶家竹叶味)糍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主动停售问题食品,并在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所指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秀峰)食药监食罚〔2018〕6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生产环节造成该批次产品添加剂超标。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
四、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瑶家竹叶味)糍粑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18000000005133404 | 样品名称 | (瑶家竹叶味)糍粑 |
生产日期 | 2018-10-31 | 型号规格 | 300克/盒 |
标称生产企业 | 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京东瑞之露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桂林瑞之露贸易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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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检验机构 |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生产抽检不合格(瑶家竹叶味)糍粑70盒,销售70盒。桂林市象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瑶家竹叶味)糍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产品58盒(瑶家竹叶味)糍粑;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4元;3、罚款2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山)食药监食罚〔2019〕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所使用的型号为EK3214H的电子秤损坏失灵,导致部分该批次产品添加剂超标。
整改情况:生产部门进一步完善的添加剂使用制度,并悬挂于生产车间显眼处;定期对部门各车间人员进行实操培训,防微杜渐,认真填写生产记录;严格限制添加剂的使用及存放,做到专人专管专用,不用时上锁存放。
五、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销售的标称南宁市锦之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分装)生产的腐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18000000003539742 | 样品名称 | 腐竹 |
生产日期 | 2018-8-22 | 型号规格 | 300克/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南宁市锦之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分装) | 被抽样单位 | 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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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 检验机构 |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于2018年9月4日购进抽检不合格腐竹20袋,销售20袋(含监督抽检11袋)。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腐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落实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及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邕)食药监食销罚〔2019〕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铝的残留量属于生产环节带入。
整改情况:对检验不合格的批次的腐竹发出召回公告,要求厂商定期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做好进货查验。
六、南宁市锦之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分装)生产的腐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1800000000353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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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
腐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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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1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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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300克/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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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南宁市锦之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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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
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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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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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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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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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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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市锦之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分装生产不合格腐竹30袋,销售20袋。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腐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元;3、罚款57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食药监食生罚〔2019〕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当事人不直接生产该不合格批次的腐竹原料,只采购原料进行分装生产。采购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对原料进行检验。
整改情况:做好原料进货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