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敏伙同他人在广西大新县硕龙镇中越边境帮上家老板将冻肉从越南走私进入中国境内共计1205.18吨,从中获利。
为了走私活动顺利进行,李某敏、许某敏、许某军等人进行了分工,李某敏负责对接上家走私老板联系货源、安排人员看路望风、安排司机运输走私冻肉、支付走私活动的相关费用等,许某敏负责对接走私码头等。李某敏要求李某军以个人身份信息办理一张银行卡专门用于帮李某敏流转走私资金。许某敏则安排其情人玉某英使用本人一张银行卡专门用于帮许某敏流转走私资金。
2018年6月9日至10日期间,李某敏与许某敏合谋后在52号界碑附近某屯归春河边的走私码头将三柜冻肉共计78吨走私进入我国境内并安排车辆运到李某敏安排的驳货地点,再由李某敏安排大货车运送至上家老板指定的地点。
2018年5月下旬,被告人许某军欲帮货主“小刘”将走私冻肉从越南通过大新县硕龙镇中越边境走私入境,便找到被告人李某敏密谋,确定由许某军联系货源并运至硕龙镇中越边境对应越南码头,李某敏负责找人将冻肉走私入境至硕龙镇并安排车辆运往南宁市。同时李某敏安排被告人李某军在天等高速路口附近看路望风。2018年5月24日凌晨,李某敏伙同许某军等人将一柜冰冻牛肉从越南国走私进入中国大新县硕龙镇境内,随后将冻牛肉驳装到李某敏安排来运输走私冻牛肉的李某案、李某勇两辆大货车上后运往南宁市。2018年5月28日凌晨,许某军、李某敏等人将两柜冻牛肉从越南国走私进入中国大新县硕龙镇境内。李某敏安排陆某风、零某先、李某勇驾驶各自大货车前去接应将走私入境的冻牛肉运往南宁市。李某勇在货场装完走私冻牛肉后,由于雨天路滑未能将货车开出货场。当日13时许,被大新县公安局民警前往巡查时当场抓获。经核实,李某勇货车上装有的走私冻牛肠共755件,共计15.1吨。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为了将走私冻肉从中越边境码头运到上家老板指定的地点,李某敏分别安排了李某勇及零某先等26名司机驾驶各自的大货车到李某敏安排的驳货地点装运走私冻牛肉并以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运费运往广西南宁市、云南省昆明市等上家老板安排的卸货地点,运输的走私冻牛肉共计1205.18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敏等5人明知冻肉是从越南疫区走私入境的货物,为了牟利仍组织或为他人运输提供帮助,走私入境的冻牛肉数量达25吨以上,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大新县法院对该案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被告人亲属等6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