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湘西黄金茶”是吉首市经果技术推广站于2014年12月9日申请注册,该商标是一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原告系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原告),是“保靖黄金茶”这一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原告认为诉争商标“湘西黄金茶”申请资料显示的管理规则中指定的茶叶产地与客观情况不符,其指定的茶叶产区不具备特定的自然生长环境及配置要求。诉争商标指定的区域与“保靖黄金茶”产区重叠,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等原因,于2018年3月23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湘西黄金茶与保靖黄金茶均为地理标志商标,原告认为茶叶产地与客观情况不符,其指定的茶叶产区不具备特定的自然生长环境及配置要求,证据不足;“湘西黄金茶”中的“黄金茶”为一种功能性绿茶,名称显著性较弱,“湘西”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保靖”可相区分。虽然二者指定的区域有所重叠,但双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均系真实标示了其商品来源于各自指定地区以及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二者并存使用在茶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原告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