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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20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6-28 15:48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按照总局6月12日《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0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按照总局6月12日《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0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169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20号通告的猪肝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9000000004030169
样品名称
猪肝
生产日期
2019年310
型号规格
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云南神农肉业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昆明市盘龙区艳梅鲜肉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检验机构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9年41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9年411

(二)经营环节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该批猪肝已经全部被带走抽检。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生产(购进)2.38公斤,货值47.5元,已销售2.38公斤,全部用于抽检,库存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该批猪肝并未流入市场。
原因排查
经销售商在进货时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但不知道产品是否真正合格。经询问生产厂家,可能是养殖过程中的饲料造成的。
行政处罚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于2019422日立案查处,于2019514日结案。未作行政处罚。
原因是:当事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但是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证,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安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日购进的不合格猪肝已全部被带走抽检,并未流入市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款及《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整改复查
责令企业停止销售不合格猪肝,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通报移送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17
日期:2019-06-28
 
 地区: 云南 中国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科普: 监督 管理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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