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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6-26 16:31 来源:黑龙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自去年12月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在黑龙江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行动,共同发力,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假借“保健”名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老年人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自去年12月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在黑龙江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统一行动,共同发力,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假借“保健”名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老年人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截止5月20日,黑龙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出动检查人员72190人次,检查社区、宾馆、酒店、“保健”类店铺、农村集市等场所25955个;开展行动指导、行政约谈2052次;开展宣传活动5477次;开展协作执法567次;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784次;清理虚假信息174条;查办案件64起;移送司法机关4起。
 
  一、哈尔滨闫某某组织会议营销涉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租用方正县和福轩酒店进行健康知识讲座和会议营销活动。以发放宣传单,赠送香皂、牙刷、鸡蛋、挂面、小碴子等方式招揽老年人做免费体验第七代多功能技能床垫、腰带、眼镜等,宣传第七代多功能技能床垫是理想的睡眠健康用品,有预防高血压、低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关节炎、血栓等功效。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床垫不具备预防疾病等功效,属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黑龙江省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据《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主动消除影响,退还体验卡63张(100元/张),合计人民币6300元。对已经购买床垫的27人进行了退款(2380元/人),合计人民币64260元,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二、哈尔滨市边某某销售电位治疗仪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免费体验”等宣传方式,宣传电位治疗仪可治疗脑梗后遗症和前列腺等病症,至被查获时,该店正为40多人进行免费体验,店内有体验者孙某某的感谢信:“孙某某是脑梗后遗症和前列腺重症患者通过电位治疗仪彻底治好了脑梗后遗症,走路也轻松了”。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电位治疗仪没有治疗脑梗后遗症等功能;说明书没有说明该电位治疗仪有治疗疾病治愈疾病的功能。该店还销售净血黄金糖果,称其有治疗高血压、高血脂、血管硬化的功能,经执法人员调查该产品不具备此疗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据《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人民币7.5万元的罚款。
 
  三、哈尔滨市崔某某会销虚假宣传饮水机功效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2日上午,接到群众的举报,称有人在方正县体育休闲广场针对老年人发放传单,约定中午12点30分到港湾大酒店二楼免费领取饮水机,还专门找50岁以上的人群发传单。市场监督局联合公安局共同出动30余名的执法人员。一举打掉了以销售饮水机虚假宣传团伙。经调查他们组织十分严密,分工也相当明确,有经理、有讲师、有安装员、有宣传员等,同时还特地包装了一个“健康专家”,声称是国家饮水安全工程委员会委员,北京电视台健康坊节目的特约嘉宾,其实他只是绥化高中毕业。以健康讲座为名,以免费赠送、免费安装饮水机为噱头,以高额价格销售饮水机滤芯为目的,欺骗百姓,赚取非法利润。饮水机成本价400元,一组滤芯成本价10—50元不等,却卖到258元一组,且一次性必须买6组。他们在讲课中无限夸大饮水机的作用,使用后达到人体酸碱平衡、排毒养颜的作用,同时具有改善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胃溃疡等疾病的效果。严重的扩大宣传,夸大饮水机的作用,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反不正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四、齐齐哈尔市吴某某销售“肺舒宝”“银耳水解蛋黄粉”等产品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健康讲座,宣称其销售的 “肺舒宝”“银耳水解蛋黄粉”等产品对支气管和肺部疾病具有良好的疗效,并可以增加人体免疫力。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销售的“肺舒宝”“银耳水解蛋黄粉”不具有任何治疗功效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五、牡丹江东安区红太阳养生滋补房福民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益寿固金片、海参口服液、仙人掌汁等产品,并介绍益寿固金片、海参口服液、仙人掌汁具有解决腰腿痛、骨质疏松等疗效 ,还向顾客发放宣传册,宣传册中有介绍该产品功效和治疗效果的内容。执法人员依法将涉嫌虚假宣传的益寿堂固金片35盒、海参口服液65盒、仙人掌汁94盒等相关资料扣留,后经检验该产品合格,但不具有治疗腰腿痛和骨质疏松等功能,属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六、牡丹江西安区和合永林医疗器械经销处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1日上午,执法人员在位于西安区新立一道街小四条路和合永林医疗器械经销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张贴的海报内容与产品说明书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适用范围不相符,涉嫌夸大所销售的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人民币20万元。
 
  七、佳木斯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无厂名厂址商品案
 
  基本案情: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局12315消费投诉举报中心转办案件线索后,对该公司涉嫌销售无厂名厂址商品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免费向购买“可喜安”牌床垫的消费者赠送“健康使者”数码经络理疗仪。经调查该理疗仪产品外包装及其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上均未标注产品的生产企业厂名和厂址。该公司已免费赠送出“健康使者”数码经络理疗仪11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流通流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流通流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八、鸡西市鸡东信德堂养生中心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对鸡东县信德堂养生中心检查时发现,该养生中心对销售的“骨正基”鞋垫,宣传称具有调整人体总体的骨髂平衡,促使身体的循环系统,神经系统、淋巴系统以及脑垂体的分泌达到最佳状态;对青少年改变身姿,帮助长高。对妇女可帮助恢复产后体型,改变不良身姿、身材。对中老年人可以增加稳定性、减少疲劳疼痛。对职业病人群改善职业病对身体的危害。经查,该产品属使用新型按摩鞋垫,其功能与宣传的功能不一致,属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
 
  九、伊春南岔区幸福之源保健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对伊春南岔区幸福之源保健品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不能提供经销的“华佗生精丸”、“华佗锁精丸”进货凭证,经送检,验检结果为不合格,两种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分别高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值的9万倍和19万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
 
  十、七台河查处桃山区东方花园出租房无照经营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七台河市桃山区东方花园22号楼2单元101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点无《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现场发现该房屋租赁人石某某持有大量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及无中文标识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查,该药品无药品批准文号,属于假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经将石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移送司法机关。
 
  十一、黑河爱辉区购遍保健品商店涉嫌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根据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爱辉区购遍保健品商店经营者涉嫌销售假药行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在该店营业区货架及里间仓库内,陈列有包括“太田胃散<分包>”在内的14种26批次涉嫌为药品的日本产品、销售记录本5本和快递包裹发货单76张,该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
 
  十二、绥化查处非法“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绥化市北林区形艺美形体内衣会馆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会馆经营者盖某某私自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该会馆未取得商务部门备案的直销员培训证,属私自招募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日期: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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