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修改单规定了经营者必须向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报告的物质范围:a. 金属、塑料或玻璃碎片等非正常使用的原料或材料,在食用过程中可能对人体造成直接危害或损害的材质,或物质的尺寸。b. 昆虫及其虫卵,寄生虫及其虫卵,或动物的尸体等与生物体相关的物质,在食用过程中可能会对人体造成直接危害或损害,或者令人厌恶的物质。c. 在食用过程中,会对人体造成直接的危害或损害的物质,或者不适合食用的物质等。
另外,拟报告异物的经营者必须在异物发现报告书(包括电子版报告书)中随附上证明资料,接到异物报告的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应立即向食品药品安全处报告。食品药品安全处接到发现异物的报告或通报时,应立即将该内容通知管辖的地方食品药品安全厅。
同时,该修改单还规定了安全管理认证标准教育培训机构及畜产品卫生教育机构的指定标准、指定程序及指定取消等相关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