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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告(2019年第47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6-24 17: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全面推进我区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为全面推进我区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6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梁华红,联系电话:0771-5561605
 
  传真:0771-5531251
 
  电子邮箱:gxgsqjc@163.com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
 
  邮政编码:530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4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系列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全面覆盖、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规范透明的原则,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全面覆盖是指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有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综合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规范透明是指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通过监测途径发现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的,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第六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督查、考核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第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事项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特定领域的抽查,可以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
 
  第九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级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
 
  第二章  抽查流程
 
  第十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和本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主体、抽查比例和检查日期,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自治区级统一抽查和各市、县级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统筹制定自治区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于当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第十一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按对应抽查事项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检查对象、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按对应抽查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自治区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逐批次从全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从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所属对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并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选择抽取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者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被委托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抽取执法人员。
 
  第十五条  检查对象名单、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名单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法制、机关党委可以对随机抽取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抽取过程公开、公正。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检查事项对被抽取对象实施检查。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检验检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
 
  核查记录表应当由被检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与检查对象相关的责任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与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检查对象范围涉及专业领域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者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对象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严重的。
 
  第四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公示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其它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管辖的市场主体进行后续监管。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部门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将其作为行政许可、风险管理、授予荣誉等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督查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必要时可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归档,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资料、数据信息。
 
  第四十条  抽查检查相关文书样式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包括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日期: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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