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已到期失效。为了确保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合法性、延续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新《实施细则》?
新《实施细则》对于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而言十分必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2015年,原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及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精神,制定出台了原《实施细则》,自2016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已于2019年2月到期失效。原《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食品经营条件、督促经营者加强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及改善食品安全总体水平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严格按照原《实施细则》实施食品经营许可,至2019年5月31日,全省共许可食品经营户154万户,大大降低无证经营、监管盲点的现象,为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9年2月19日到期自动失效。为了确保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合法性、延续性,需要重新制定我省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为全省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提供依据。
二、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有哪些变化?
一是实施主体。将实施主体由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改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实际,将实施主体名称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是实施日期。新《实施细则》规定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三、为什么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虑到原《实施细则》已到期失效,新《实施细则》是原实施细则》的延续,并且其未对具体执行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增加新的权利义务,不立即实施可能有碍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等特殊性,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为什么未对实质内容做出修订?
一是原《实施细则》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以及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制定,至目前为止,以上上位法未做出修订。二是原《实施细则》没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和与国家、省、市、区的方针、政策不相一致的地方。三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研究修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在总局上位法修订版出台前,我省不宜对原《实施细则》做大的修改。我局正在根据总局工作部署和新法精神同步研究相应的工作细则。
五、新《实施细则》实施后,经营者依据原《实施细则》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依据原《实施细则》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经营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换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