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天健分店销售的黑鱼(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10月11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天健分店经营的黑鱼(乌鱼)(购进日期:2018-10-11)进行抽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2018GC05300),检验结果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在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二)现场检查情况。2018年11月8日,南宁市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天健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共购进该批抽检不合格黑鱼(乌鱼)4kg,其中,抽检1.5kg,销售1.85kg, 报损处理0.65kg。
(三)产品控制情况。南宁市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
二、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北海市北海大道分店销售的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11月12日,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中心对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北海市北海大道分店销售的上海青(购进日期:2018-11-12)进行抽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18064680),检验结果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二)现场检查情况。2018年12月7日,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北海市北海大道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共购进该批抽检不合格上海青4kg,其中,抽检1.926kg,销售2.074kg。
(三)产品控制情况。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
三、京东瑞之露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桂林瑞之露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瑶家竹叶味)糍粑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11月8日,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京东瑞之露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桂林瑞之露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瑶家竹叶味)糍粑(购进日期:2018-10-31)进行抽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911800001961),检验结果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
(二)现场检查情况。2018年12月13日,桂林市象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桂林瑞之露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共购进该批抽检不合格(瑶家竹叶味)糍粑70盒,其中,抽检8盒,销售4盒,库存58盒。
(三)产品控制情况。桂林市象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
四、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瑶家竹叶味)糍粑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11月8日,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京东瑞之露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桂林瑞之露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瑶家竹叶味)糍粑(生产日期:2018-10-31)进行抽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911800001961),检验结果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
(二)现场检查情况。2019年1月23日,桂林市象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共生产该批抽检不合格(瑶家竹叶味)糍粑70盒,其中,销售70盒,已召回58盒。
(三)产品控制情况。桂林市象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
五、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销售的标称南宁市锦之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分装)生产的腐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10月17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销售的标称南宁市锦之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分装)生产的腐竹(购进日期:2018-8-22)进行抽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2018-GCB-0956),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现场检查情况。2018年11月19日,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共购进该批抽检不合格腐竹20袋(每袋300g),其中,抽检11袋,销售9袋。
(三)产品控制情况。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该批次不合格的产品,做好进货查验。
六、南宁市锦之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腐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10月17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销售的标称南宁市锦之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分装)生产的腐竹(生产日期:2018-8-22)进行抽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2018-GCB-0956),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现场检查情况。2018年11月16日,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南宁市锦之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共生产该批抽检不合格腐竹30袋(每袋300g),其中,销售24袋,库存6袋。
(三)产品控制情况。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该批次不合格的产品,做好进货查验。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