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5月13日,有媒体报道宁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将生产的固体饮料以具有一定功能性质的“配方粉”形式出售,宣称能解决婴幼儿过敏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立即要求浙江省、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速查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查处情况
宁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和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和生产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杭州湾分局和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上述两家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一)依法查扣产品、包装材料。查封扣押宁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佳瑞宝氨基酸配方粉等6款产品6643听及包装罐20349个,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除产品标签外,其他项目符合产品标签明示标准要求。查封扣押青岛金大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能舒安”多种食物蛋白过敏期氨基酸配方粉等5款产品862罐及包装罐182771个,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除产品标签外,其他项目符合产品标签明示标准要求。
(二)责令停止生产并召回产品。向上述两家企业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发布涉嫌虚假宣传的信息,停产整改并立即召回相关产品。
(三)依法立案调查。对上述两家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立案调查。
二、下一步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督促相关省份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加快案件查办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举一反三,针对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医药”“科技”“保健”“高新技术”等字样的,获得饮料、糖果制品、代用茶、其他食品等生产许可的,产品易误导消费者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混淆的普通食品生产企业,加强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食品生产者加强生产管理。做好原料进货查验,严格按照产品配方进行领料、投料,生产过程中严禁添加药品和非食品原料。使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生产食品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使用相关原料;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确定的新食品原料的使用范围和限量使用,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二)督促食品生产者规范食品标签标识。一是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真实、准确,产品名称要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相关要求;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不得以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普通食品或其某一性质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或药品混淆,不得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三是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四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对新食品原料有食用量和不宜食用人群要求的,要严格按照要求在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明确标示。
(三)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此类食品生产企业逐一排查:一是严格此类食品生产准入,对申请此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一律严格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二是加强对此类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环节以及食品标签及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等违法违规内容。三是加大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以及有食用量限制及适宜人群类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四是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食品中添加药品、非食品原料、非保健食品添加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以及食品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行为。发现食品中添加药品、非食品原料的,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四)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要求,严厉查处普通食品标注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虚假宣传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常态化治理。一是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医疗单位、学术机构等名义,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等名义,对食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等;二是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的行为等;三是加大对食品领域广告监管的执法力度,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变相发布食品广告等;四是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未在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发现涉嫌传销的,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特此通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