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上海青
(一)核查处置基本情况。2018年7月28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重庆城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上海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3730765),2018年8月10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18108548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8月13日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开展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经核查,该批上海青生产日期为2018-07-24,货值金额203.13元。
(二)启动情况。2018年8月13日,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重庆城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当事人称该批检验不合格的上海青共计49.8kg,已销售43.39kg,经营过程中产生损耗6.41kg,库存0kg。但因产品已经消耗完毕,召回数量为零,也未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上海青”产品后影响身体健康相关的投诉或反馈。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未发现该批检验不合格的上海青,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内未提出异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复查。重庆城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开展了问题分析和召回工作,并向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书面情况说明。根据不合格原因分析,毒死蜱是农药残留指标,超市经营环节不存在使用农药的条件和必要。该公司经营食用农产品过程中,未对产品进行抽检,也未查验农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当批不合格“上海青”产品除去损耗部分已销售完毕。南岸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重庆城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0月10日内进行整改。2018年10月26日,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组织复查验收,查证该公司已自行采购检验设备,开展农产品进货查验工作,限期完成整改,结果为合格。
(四)行政处罚。重庆城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上海青”食用农产品案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重庆城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14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罚没款合计:5013.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