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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严厉打击乱丢弃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12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6-03 10: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原文: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乱丢弃病死猪、私屠滥宰、收购买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确保不因此引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乱丢弃病死猪私屠滥宰、收购买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确保不因此引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严厉打击乱丢弃病死猪、私屠滥宰、收购买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丢弃、收购、买卖、屠宰加工病死猪有可能造成重大动物疫病传播,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厉打击乱丢弃病死猪、私屠滥宰、收购买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是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国家机关单位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各级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加强联动,把严厉打击乱丢弃病死猪、私屠滥宰、收购买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实抓好,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加强监管,夯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分片包干、巡查、公布举报电话、督办督导等有力措施,加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管控,对巡查发现或举报核实发现乱丢弃病死猪的,要及时对病死猪采样检测诊断,做好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和疫源追踪等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的规定,夯实养殖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尤其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巡查,对发现丢弃在城市公共场所、乡村、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及时组织力量收集、打捞,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环境、场地进行彻底清理和消毒。
 
  三、严厉打击乱丢弃病死猪、私屠滥宰、收购买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执法,对发现乱丢弃病死猪、私屠滥宰、收购买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线索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接报后要主动介入,及时开展调查工作。
 
  对乱丢弃病死猪、私屠滥宰、收购买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因乱丢弃病死猪、私屠滥宰、收购买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或因涉嫌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开展调查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中,公安机关要严肃查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依法查处乱丢弃病死猪、私屠滥宰、收购买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农业农村部门。对不予立案的,要写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退还案件材料。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要制定和完善案件移送、案件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制度,定期通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和逮捕等有关情况,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要进行会商讨论,共同研究处理意见,真正形成合力,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联系人:商梦瑶,联系电话:5829779。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19年5月25日
 
日期: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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