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巴郡食品厂生产的重庆怪味花生(怪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07月13日生产的重庆怪味花生(怪味),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检出黄曲霉毒素B?超标(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1532872)。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企业生产的重庆怪味花生黄曲霉毒素B?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合川)食罚〔2018〕418号。 具体处罚种类:减轻处罚,依据和理由:当事人在接收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积极对不合格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减轻处罚:(五)及时对违法产品采取召回措施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之规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主要原因为:生产该批产品的前段时间长时间下雨,库房反潮,加上通风条件不好,少量花生发生霉变,工人在花生筛选过程中存在疏忽,未完全清除霉变花生,导致少量霉变花生进入生产环节,造成了生产出来的产品黄曲霉毒素B?超标。
该企业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一是增设检测黄曲霉毒素的设备;二是对原料库房进行了全面整修,增加了通风和湿度监测设施,加强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10月31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验收,结果为合格。
二、重庆可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重庆怪味花生(怪味)
(一)核查处置基本情况。2018年8月27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重庆可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重庆怪味花生(怪味)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1532872),2018年08月28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GC0151800115600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 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09月21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开展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经核查,该批重庆怪味花生(怪味)的生产厂家为重庆市巴郡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18-07-13,型号规格为150克/袋,货值金额87.5元。
(二)启动情况。2018年9月23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重庆可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当事人称该批检验不合格的重庆怪味花生(怪味)厂家已通知召回,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未发现该批检验不合格的重庆怪味花生(怪味),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内未提出异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复查。重庆可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开展了问题分析和召回工作,并向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书面情况说明。根据不合格原因分析,重庆怪味花生(怪味)是预包装食品,经营环节不存在添加的条件和必要。该批产品供应商为银荣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商为重庆市巴郡食品厂。10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公司未销售重庆市巴郡食品厂生产的重庆怪味花生。
(四)行政处罚。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庆可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采购“重庆怪味花生(怪味)”时,已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产品合格证,并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重庆可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免予罚款处罚,且已没有可没收物品,因此未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