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食品的保质期是决定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判断食品安全销售期限的一个最直观的依据,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所以食品伙伴网整理了此释文,希望能帮助广大消费者更透彻地理解食品保质期与保存期的关系。
释义食品保质期: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明确了食品保质期的定义: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对于保质期的解释,在GB 7718-2011实施指南中给出的解释是: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是保持食品品质的期限,准确讲是最佳食用期限,由生产者经过科学验证后确定并通过标签、标示等方式提供给消费者。
《国际食品法典 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 (CODEX STAN l-1985,2010年修订)
保质期(在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是指该食品在任何规定贮藏条件下储存的最后期限。在此期间,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不必说明的或已经加以明确说明的特有品质。但是超过此日期,食品可能仍符合食用要求。
释义食品保存期:
食品伙伴网查询以往的标准和法规,在已经作废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标准中找到了保存期的定义:保存期(建议的最后食用日期,有效期):是指该食品在任何规定贮藏条件下,预计保存期的最后期限。在此日期之后,产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期望的品质特性。并且食品不宜再销售。但随着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修订,已经取消了此定义及相应的条款。从食品安全第一的角度开始,已经不再宣传所谓保存期了。
食品保质期、最佳食用期限与保存期的区别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标准附录C.4中明确了保质期的标示形式有:……之前食(饮)用最佳; ……之前最佳;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等。已经很明显地明确了保质期就是最佳食用期限的概念,这二点之间已经没有意思上的区别了。但是在保存期方面,因《食品安全法》要求“不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GB 7718-2011标准取消了GB 7718-2004 中“保存期”的概念。
保质期与保存期是一对相互联系又存在差异的概念,其共同点在于反映食品属性的统一性和确定程序的一致性;其区别在于保质期是最佳食用期,保存期是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二者不能混淆。
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在一定时间内仍然具有食用价值,但是这时食品安全性的判断完全靠消费者自行判定,从法律意思上讲,如果超过保质期后食用带来的危害了,其生产企业及销售经营者已经可以推卸其责任了。所以食品伙伴网提醒消费者一定要及时地消费相应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慎用。同时决定食品的保质期和保存期的重要因素是相应的贮存条件。所以食品伙伴网提醒消费者,在选购或消费食品时,一定要先关注其销售和贮存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应的贮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