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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汉台: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5-24 13:39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 吴霞   原文:
核心提示:5月22日,由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被告人苏某亮、李某明、侯某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在汉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8年8月,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检察官在办理刑事审查起诉时,发现可能涉及公益诉讼,随即向民行部移送案件线索,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后,决定对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5月22日,由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被告人苏某亮、李某明、侯某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在汉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8年8月,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检察官在办理刑事审查起诉时,发现可能涉及公益诉讼,随即向民行部移送案件线索,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后,决定对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行部一方面及时在汉中日报上发布诉前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委托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地沟油”食用是否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等问题作出专家论证意见书。经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查明,本案三名被告为谋取利益,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厨垃圾进行回收过滤,制作成“地沟油”后添加在火锅底料中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面向市场销售总金额为7549.5元,其中添加“地沟油”的火锅底料总计销售2100元。约有100余人在该店食用添加“地沟油”的火锅。三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在食用添加“地沟油”的火锅,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足以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被告苏某亮、李某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侯某利作为该火锅店的经营者,应当与苏某亮、李某明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上述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和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认罪悔罪。案件将择日宣判。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吴霞 )
日期:2019-05-24
 
 地区: 汉中市 陕西
 标签: 食品 食品安全
 科普: 食品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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