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激励科研人员持续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省科技厅印发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科字〔2019〕36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19年度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和奖励对象
2018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批复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两类,须为山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补助标准。按照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的15%对承担单位给予经费资助,单个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核算、分别资助,对牵头单位的核算金额中不包括牵头单位转拨参与单位部分。
(二)奖励标准。按照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核算承担单位奖励金额,牵头单位按5%、参与单位按3%的比例分别核算、分别奖励,单个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同一承担单位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对牵头单位核算金额中不包括牵头单位转拨参与单位部分。
三、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用于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相关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研发团队进行自选项目研发和绩效奖励。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和任务书的复印件(承担单位为参与单位的,还应一并提供与牵头单位之间签订的与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3.国拨经费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
4.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须用A4纸打印,胶装成册。申请补助和奖励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需对所提报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请各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单位认真履行主管部门审核职责,审核后须在申请表主管单位审核意见栏盖章确认。
(三)报送。主管部门填报汇总表(附件2),与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一并函报省科技厅,申报材料和汇总表电子版同时发送到电子邮箱kjtzpc2018@126.com。中央驻鲁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函报。报送截止日期为5月28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张晓磊 毛原宁
地 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1319室
联系电话:0531-6677722566777226
附件: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