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于2018年6月22日,应客户要求定量生产3件,每件30袋,每袋98克,保质期为9个月。已销售15袋,为检验用样所用。企业召回75袋,已在当地监管部门监督下自行销毁。
周口康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发现不合格产品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并销毁全部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原沈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周口康福食品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沈)食药监食罚﹝2019﹞18号。
据悉,周口康福食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向原沈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2019年1月28日,原沈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试生产香辣牛肉干进行抽样检验,检品合格,据此确认整改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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