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一、进一步提高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是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重要一年,各项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在当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的形势下,认真抓好夏季粮油收购工作,对于稳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持粮食市场总体稳定;对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坚持讲政治、顾大局,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把夏粮收购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实抓细抓好,牢牢守住不发生大面积农民“卖粮难”的底线。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粮食收购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上下联动和部门单位协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统筹推进、同频共振的工作格局。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收购工作方案,细化相关措施,做好收购仓容、资金供应、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对于收储矛盾较为突出和可能出现不达标粮食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提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到有备无患,应对及时处置有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调研调度,有关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广泛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发现、解决收购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三、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统筹组织调度好辖区内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确保农民种粮卖得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多元主体积极性,多措并举组织好市场化收购。要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合理把握节奏,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引导加工企业积极入市、就地转化,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收。要协调组织辖区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早入市,按市场价格收购轮换粮源,发挥储备轮换的引领作用。要鼓励各类粮食企业主动适应粮食生产组织方式变化,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四、切实履行政策执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
中储粮集团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要按照《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规定,严格执行小麦、稻谷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认真抓好最低收购价收购,有效发挥政策性收购的托底作用。要提前做好预案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早合理布设收购网点,满足农民售粮需要。要严格落实预案启动和停止有关规定,达到启动条件及时按程序启动预案,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及时停止收购。要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质价标准,严把政策性收购质量关,既不得随意放宽标准,收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也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达标粮食,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五、创新方式方法,大力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各地要认真履职尽责,进一步增强为农服务意识。要指导农民做好已收获粮食的整理、晾晒,做好庭院储粮,促进粮食提级进档。要加快推进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为农民提供清理、干燥、储存、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要督促各收购库点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台,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并根据农民售粮需要早开门晚收秤。有条件的地方要做到收购质量检验端口前移,采用绿色通道、预约收购等方式,尽量减少农民排队等候时间。要积极推广使用手机客户端、小程序等“互联网+”模式,重塑流程,改善服务,提升粮食购销自助化、便捷化水平。
六、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进度统计和市场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收购进展总体情况。要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灵活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示栏、宣传册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和收购进展、市场价格等信息,为农民售粮和企业经营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引导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分析,主动回应社会和媒体关切,妥善做好舆情处置应对,为收购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七、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收购市场秩序
各地要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有关规定,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自觉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严格执行质价政策,确保政策落实不出偏差、不打折扣。要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坚决查处“克扣斤两”“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群众利益和“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要压紧压实粮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要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