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称贵州黔棠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尚江原生态干姜粉,铅(以 Pb 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复检机构为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二、标称贵州省湄潭县黔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辣(酱腌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三、标称贵州黔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黔谷香菜籽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四、标称贵州松桃松江源泉矿泉水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阳大峡谷饮用天然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五、标称松桃梵净龙洞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的龙洞山泉饮用天然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六、标称贵州省绥阳县油脂厂生产的菜籽油,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已责成相关市(州)食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食品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以上市(州)食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