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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4-16 11:54 来源:农业农村部 原文: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强化养殖环节疫情排查,提高疫情早期发现能力,结合当前防控实际,鼓励生猪养殖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强化养殖环节疫情排查,提高疫情早期发现能力,结合当前防控实际,鼓励生猪养殖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养殖环节非洲猪瘟排查的重要意义。当前,非洲猪瘟病毒已在全国形成一定污染面,我国养猪场户防疫意识普遍薄弱,防疫水平整体低下,清洗消毒措施难以完全落实到位,车辆人员机械带毒传播疫情问题不容忽视,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行为禁而不绝,养殖环节疫情传播风险持续存在。强化养殖环节非洲猪瘟排查,是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措施,是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非洲猪瘟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利于降低运输、屠宰、生产加工等下游环节疫情传播风险。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策宣传,指导养猪场户强化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共同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二、鼓励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将非洲猪瘟疫情排查作为当前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鼓励规模猪场、种猪场配置检测仪器设备,规范使用经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提高排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大培训力度,指导规模猪场、种猪场兽医专业人员提高检测水平;要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等部门,对规模猪场、种猪场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等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养猪场户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提供技术服务,鼓励养猪场户委托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检测工作。
 
  三、强化疫情处置和阳性样品管理。经养猪场户自行检测或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受委托检测为疑似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依法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按要求规范做好样品送检和确诊。在样品确诊前,养猪场户要严格做好生猪隔离和风险物品管理,不得擅自处置。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依法报告有关信息,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要求,规范做好应急处置,并按照规定做好阳性样品处置工作,不得留存阳性样品,不得将阳性样品转送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我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离非洲猪瘟病毒,不得进行动物感染试验。
 
  四、加强疫情流行病学调查。针对新发非洲猪瘟疫情,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查明疫情可能来源和可疑风险去向,严格处置疫源和风险物品,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地区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开展排查和流行病学调查;要对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风险场点和产品进行采样检测;要核实清楚全部线索、完整收集证据、有效处置风险。
 
  五、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养猪场户进一步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主动加强动物防疫设施建设,配备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配齐配足消毒药品和其他配套物资,做好圈舍、场地、用具、进出人员车辆等清洗消毒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要强化生物安全管理,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等饲养管理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区;严格落实补栏隔离措施和空栏管理制度,避免交叉污染;要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督促落实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措施,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2日
 
  附件:   农办牧〔2019〕39号.CEB

日期: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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